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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满子的比喻错了吗?

2000-04-30 来源:中华读书报 北京外国语大学 闫丽华 我有话说

方伯荣先生在《何满子的一个比喻错误》(2000.4.19《中华读书报》)一文中批驳了何满子先生的一段言论:“没有读过,怎么能凭空批评?这道理似乎很过硬。但也未必置之四海而皆准。打个比方,没有吸过毒的人就不能批评贩毒吸毒?没有卖过淫嫖过娼的人就不能批评卖淫嫖娼?除非谁能对这样的问题作否定的答复,那我服他。”

方伯荣先生认为:“将武侠小说比喻为吸毒贩毒、卖淫嫖娼,这个比方首先是站不住脚的,大前提错了,于是下面的推理判断皆错了。因为吸毒贩毒、卖淫嫖娼,都是国家早已明令禁止,是一种犯罪行为,当然不需要你去尝试一下然后再去批评。而武侠小说却没有这样的禁令,你不去读怎么知道它的好坏优劣呢?”

我认为方伯荣先生在此犯了两个错误:其一,他单纯把法律当作一个前提,而忽略了法律也是一个结论。在法律条文形成之前,立法者对于贩毒吸毒,卖淫嫖娼的危害性的认识从何而来?难道是从亲身体验而来吗?自然不是。因此把视野放地更广阔一点儿,我们就会发现武侠小说与贩毒吸毒、卖淫嫖娼的类比并不是一个错误的前提。其二,方先生错误理解了“批评”的含义。此处的“批评”是一个中性词,即评论之义。一件事违不违法与可不可以批评无关。何满子先生之所以在此举这两个例子,是使用归谬法,使“没有读过,怎么能凭空批评?”这种观点的荒谬性不言自明。

在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,人们获取的信息量越来越大,而其中绝大部分是间接信息。从种种不同渠道获取的间接信息,加以成熟理智的分析,不难看出真相的十之八九。即便评论者对真相的理解有出入,了解真相者也大可以堂而皇之地用真相加以反驳,而无需在有无资格批评这一点上纠缠。如果有人一定要恪守“没有调查(改为体验?)就没有发言权”,那么他恐怕不是疲于考证就是噤若寒蝉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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